序
公司法於前版出版後,短期間內再經總統公布小幅度修正三次,由於公司法必須與社會完全接軌,因此本書遂以民國105年最新修正法規進行相關之修定,以利讀者能掌握最新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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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民國101年來近幾次修正主要重點有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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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對於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對於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例如將自己的負債轉給公司,導致公司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強制要求該股東必須對這部分負清償之責,使其負起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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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修正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之規定,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做為計算標準,以激勵員工之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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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引進閉鎖性公司的制度,這是針對股東人數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訂定之制度,由於此類公司牽涉範圍較小,因此特別採取寬鬆政策,給予企業較大的自治空間,以方便公司能適應實際的需求而自行決定處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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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別將相關修正部分特於各條文內詳予闡明,希望能對於普及法律知識貢獻一己之力。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俊良